「香港機電專業學校」學員守則 (2019年11月9日修訂) | |
一、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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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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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遲到 / 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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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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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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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以本校公佈為準。 | 二O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
僱員再培訓局學員基本守則 (2021年07月版) |
以下是僱員再培訓局學員基本守則,學員必須遵守。 |
1. 在本局或培訓機構職員要求下,學員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核實身份。 |
2. 學員有責任保障自身的安全。 |
3. 學員應注重個人衞生,如出現咳嗽、打噴嚏等呼吸道感染病徵時,應正確戴上口罩,並盡早求醫。詳情請瀏覽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網頁:http://www.chp.gov.hk。 |
4. 學員不得擅自轉換或與其他學員對調上課地點或時間。 |
5. 學員於上課期間: (i) 嚴禁吸煙和飲食,並應保持課室環境清潔; (ii) 嚴禁閱讀報章、雜誌或其他刊物; (iii) 嚴禁觀看或於互聯網下載不雅物品; (iv) 嚴禁收聽音樂或電台廣播; (v) 嚴禁高聲談話、喧嘩或吵鬧; (vi) 必須將手提電話或其他響鬧設備設為靜音模式; (vii) 嚴禁賭博; (viii) 嚴禁騷擾其他學員; (ix) 嚴禁破壞課堂學習氣氛; (x) 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及知識產權,除課堂安排相關的教學活動外,嚴禁對課堂內容進行攝影、錄音或錄影; (xi) 必須遵守培訓機構訂立的所有安全規則; (xii) 遇有特殊事故,或當聽到火警鐘聲,學員應遵照培訓機構導師及職員指示離開培訓地點;及 (xiii) 未經培訓機構導師或職員許可,不得擅自中途離開課室。 如學員違反上述守則並經勸告無效後,培訓機構職員或導師可要求學員離開課室,避免影響其他學員上課。 |
6. 為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金錢糾紛, 在課程期間禁止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 |
7. 學員須參與課堂練習、測試、統一技能評估或期末考試(如適用)。總 |
8. 學員嚴禁於課程評核(包括筆試及實務試)作弊。如學員作弊,有關評 |
9. 在一般情況下,學員於「課程申請表」填寫的申請資料,以申請當日的狀況為準。如學員需修訂申請資料,須主動通知培訓機構。 |
10. 學員如在開課前或入讀課程期間,就業或就學狀況有下列改變,須盡快主動通知培訓機構,由本局考慮是否維持其修讀課程和申領再培訓津貼的資格。 (i) 就業掛鈎課程學員從事全職 、 兼職 或 自僱工作;或 (ii) 入讀非本局 開辦 的全日制課程;或 (iii) 成為報讀課程的培訓機構僱員;或 (iv) 入讀副學位以上的課程 – 學員須填寫 「 修改學員資料申請表 適 |
11. 學員如需取消課程申請或入學,必須於開課日期前不少於 3 個工作天,親身前往或以書面通知培訓機構,辦理取消手續,否則將影響日後報讀其他本局課程。 |
12. 在上課時間沒有任何衝突的情況下, 學員可同時入讀多於一項 非就業掛鈎課程。 |
13. 如因颱風或暴雨等情況導致停課,培訓機構將直接通知學員有關的課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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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遲到及早退的定義
全日制/半日制課程: (i) 學員於每節累積的遲到及/或早退的時間共多於 15 分鐘而少於 30 分鐘,每累積 3 次遲到及/或早退會視作缺課 1 節;以及 (ii) 學員於每節累積的遲到及/或早退的時間達 30 分鐘或以上,會視作缺課 1 節。
晚間制課程: (i) 學員於每節累積的遲到及/或早退的時間達 30 分鐘或以上, 每累積 3 次遲到及/或早退會視作缺課 1 節。
「青年培育計劃」課程: (i) 學員於每日遲到及/或早退的時間共多於 30 分鐘而少於 60 分鐘,每累積 3 次遲到及/或早退會視作缺課 1 日;以及 (ii) 學員於每日遲到及/或早退的時間達 60 分鐘或以上,會視作 缺課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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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若學員在課堂中途離開,須經培訓機構職員或導師的事先許可。若 中途離開超過 30 分鐘,培訓機構會按上述遲到及早退的準則紀錄其出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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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學員如因病或特殊情況未能出席課堂或參與教學活動,應儘早通知負責的導師或培訓機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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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學員如缺席課堂,須提供缺席原因及證明文件正本供培訓機構職員查核,而培訓機構會作副本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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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出席率計算方法: (i) 出席 率 一般 按學員的實際出席 課程的總 節數計算 ,而 「青年培育 (ii) 其他任何原因的缺課,包括病假(不論能否提供註冊醫生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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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學員須達到個別課程畢業要求(實際出席率:即已扣減遲到、早退、病假及其他原因的缺課後的出席率,一般須達 80%或以上,以及通過課程評核)方可獲發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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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證書如有遺失或損毁,將不獲補發。學員如有需要,可經培訓機構向本局申請畢業證明。學員必須以書面解釋申請畢業證明的原因 (如遺失或毀爛證書等)及需要。本局會經培訓機構通知學員申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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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整體出席率達 50% 或以上但未符合個別課程出席率要求的學員,可於有關班別完班日起計六個月內,向培訓機構提出補課申請,並須就出席率不足的原因提交合理解釋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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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再培訓津貼的一般發放準則(只適用於設有再培訓津貼的課程): (i) 學員一年內最多可申領兩次、以及三年內最多可申領四次再培訓津貼(以是次入讀課程的開課日期與過去一年或三年內首次申領再培訓津貼的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 (ii) 學員於下列節數的總和須達課程總節數的 80%或以上,方合資格 ‧ 實際出席節數(即已扣減遲到及早退的節數);以及 ‧ 具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病假證明的缺席節數(不可多於課程 總節數的 20%); |
23. 學員可獲發放的再培訓津貼金額只按其實際出席節數計算,並以每月 5,800元 為上限。 |
24. 獲批准補課的學員,補課後即使整體出席率達 80%或以上,仍不會獲發放再培訓津貼。 |
25. 僱員再培訓局為一般就業掛鈎課程學員提供的就業跟進服務及再培訓 津貼,以及在就業跟進期內不可報讀另一就業掛鈎課程的報讀限制,並 不適用於勞工處「展翅青見」計劃的參加者。 |
26. 於個別課程 出席率不足 60%的學員 ,將面對以下 罰則: |
27. 本局會抽查學員的學歷、就學狀況、就業狀況、入息水平及/或僱傭關 |
28. 在入息抽查中 沒有按本局要求提交「入息證明」及其他所需資料的學員, |
29. 就學員虛報資料以入讀本局課程或領取較高金額的再培訓津貼,如無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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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就學員虛報資料以取得豁免繳費或繳付「高額資助學費」資格,並於入息抽查中確認的個案,如無合理辯解: |
31. 本局有權將學員虛報個案交予政府執法部門追查是否有欺詐成分,而考慮提出刑事檢控。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第25條,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0元。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10年。 |
32. 學員如就本守則有任何查詢,請與培訓機構聯絡。 |
「港九電器工程電業器材職工會」及「香港機電專業學校」現正提供WhatsApp電話查詢服務,如有任何關於課程或行業資訊等疑問,可透過以下號碼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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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及培訓 | 5939 6499 | 2393 6285 | |
技術及勞工法例 | 5939 6500 | 2393 9955 | |
會務、活動及研討會 | 6365 7112 | 2626 1927 |